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12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6-04-14
受試者於人體試驗施行期間發生下列情事,或任何時間發生與人體試驗有關之下列情事時,醫療機構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永久性身心障礙。 四、受試者之胎兒或新生兒先天性畸形。 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之併發症。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