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 38-1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十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合作社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