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2 條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2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十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內容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合作社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合作社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合作社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合作社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信用合作社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1 條(第 38-1 條)
  •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3 條(第 38-3 條)
  •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4 條(第 38-4 條)
  • 信用合作社法-第 38-5 條(第 38-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