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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7 條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1-14

內容

申請適用分期繳納關稅之案件,其納稅義務人應提供相當於海關核定應納稅款之下列擔保之一,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分期繳納: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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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