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第 4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十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前四條除第四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外,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 信用合作社或其分社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