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6 條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3

內容

申請估價預先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關務署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 二、屬於假設性之交易,或非即將於一年內採行之交易。 三、申請預先審核之事項與尚在行政救濟審理中之同樣或類似貨物之爭議事項相同。 四、申請人提供之重要相關內容不正確或有虛偽不實。 五、其他經關務署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之案件。

相關法律條文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