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3
申請人提供之文件資料不全致無法辦理估價預先審核者,應於收到關務署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