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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0 條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3

內容

關務署對於估價預先審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變更,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所提供之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 二、關稅估價相關法規變更,致預先審核結果未能適用。 三、據以作成預先審核結果之條件或事實已變更。 四、其他明顯之錯誤,關務署認為有變更之必要。 申請人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如適用變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向關務署申請延長原估價預先審核結果之適用,其延長期限以收到變更之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為限。 變更後之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關務署變更者外,自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相關法律條文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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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