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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1 條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3

內容

進口貨物已辦理估價預先審核,於通關時,係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應予報明,並檢附答復函影本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於必要時,仍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前項進口實到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貨物之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相同時,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之。但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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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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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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