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第 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