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第 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天然氣生產事業、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生產數量、進口數量、出口數量、熱值及其他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