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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11 條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11 條|中醫藥|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0

內容

申請新藥臨床試驗,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書審查,新臺幣三萬元。 二、藥品臨床試驗報告書審查,新臺幣兩萬元。 三、藥品臨床試驗申請下列事項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一)變更計畫書或計畫書附錄。 (二)變更受試者同意書。 (三)變更試驗中心或試驗主持人。 (四)變更試驗委託者。 (五)變更試驗藥品製造廠。 (六)變更或更新試驗藥品安定性資料、試驗藥品文件、試驗藥品檢驗方法規格。 四、藥物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之實地查核,每場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相關法律條文 -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1 條(第 2-1 條)
  •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中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