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83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4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