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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罰則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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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3 條(第 5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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