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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8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8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對第四十四條各款所列之人為無擔保授信,或為擔保授信而無十足擔保或其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對第四十四條各款所列之人辦理擔保授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違反主管機關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對第四十四條各款所列之人為無擔保授信,或為擔保授信而無十足擔保或其條件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保險子公司對第四十四條各款所列之人辦理擔保授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違反主管機關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律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 條(第 57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1 條(第 57-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2 條(第 57-2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3 條(第 57-3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7-4 條(第 57-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