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第 15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28
遊艇因建造完成後或自國外輸入而申請施行第一次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同時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 前項遊艇使用之丈量公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重新丈量。 遊艇因船身經修改而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