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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8 條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8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2-11-21

內容

第五條至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發現其內容資料欠缺或需更正、澄清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會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會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而屆期未修正者,本會得逕予駁回。 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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