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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5 條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5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2-11-21

內容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會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賸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