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1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2-11-21
本會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