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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2-11-21

內容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會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清除計畫及再利用計畫。 四、產品銷售紀錄。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除前項申請文件外,另應檢具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無違反本法之證明文件向本會為之。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網路申報規定被告發處分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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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