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定命令中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