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本法所定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