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3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保存紀錄,作為產品已完成檢驗、測試之證明。前項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明確顯示產品是否依允收標準通過,或未通過檢驗或測試。如產品未通過檢驗或測試,應依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處理。 二、紀錄上應能鑑別對產品放行之檢驗權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