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3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校正並維護其用以證明符合規定之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含測試軟體)。 前項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應在確知其量測之不確定度,並符合所需量測能力時,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