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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39 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3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內容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鑑別、蒐集、索引、取閱、建檔、儲存、維護及處理品質紀錄。 製造業者之品質紀錄及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質紀錄應予保存,以證明產品符合規定要求與品質系統之有效運作。 二、品質紀錄,應包括分包商之品質紀錄。 三、品質紀錄之保存期限,應明文規定,並至少應與其醫療器材之有效期間相同,且不得少於自產品出廠後兩年。 四、品質紀錄應易於閱讀,且其貯存與保管方法應便於存取,並存放於適宜環境,防止損壞、變質、遺失。 五、如合約有約定者,品質紀錄應供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作評估之用。

相關法律條文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24 條(第 124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25 條(第 125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26 條(第 126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27 條(第 127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28 條(第 1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