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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4 條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4 條|農業金融|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1-01|最後修訂: 2025-12-31

內容

農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實際從事農(漁)業之農(漁)民。 二、農(漁)民團體。 三、辦理農機代耕或出租業務之農(漁)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借款人使用土地、用水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其從事之農業生產應經核准或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貸款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或從事代耕或出租業務為主者,其貸款期限最長七年。 二、購置或投資之設備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有耐用年限者,其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於耐用年限內覈實貸放。

相關法律條文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