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6-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2-26
參與業者申請核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 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 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