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第 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2-26
參與業者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相關規定申請或提出進出口文件,得採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應透過通關網路與關港貿單一窗口連線。 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營運初期階段期間,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