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5 條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5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4

內容

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制度之釐訂改進及職權之調整。 二、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 三、警察勤務制度與各警察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四、特殊任務警力編組、運用之規劃、督導及管制。 五、妨害風化(俗)行為及電子遊戲場所涉嫌賭博案件取締之規劃、督導。 六、合法性交易服務者之管理、督導。 七、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與防暴網之管理及警械之管制。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警察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1 條(第 1 條)
  •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2 條(第 2 條)
  •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3 條(第 3 條)
  •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4 條(第 4 條)
  •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