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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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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
📝 內容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
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
八、防治組,分四科辦事。
九、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十、督察室。
十一、公共關係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五、會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六、統計室。
十七、資訊室,分四科辦事。
十八、法制室,分三科辦事。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
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
八、防治組,分四科辦事。
九、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十、督察室。
十一、公共關係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五、會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六、統計室。
十七、資訊室,分四科辦事。
十八、法制室,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