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 4 條|處務|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4
本署設下列組、中心、室: 一、行政組,分三科辦事。 二、保安組,分四科辦事。 三、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國際組,分三科辦事。 五、交通組,分三科辦事。 六、後勤組,分四科辦事。 七、保防組,分五科辦事。 八、防治組,分四科辦事。 九、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十、督察室。 十一、公共關係室,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十三、人事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政風室,分三科辦事。 十五、會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六、統計室。 十七、資訊室,分四科辦事。 十八、法制室,分三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