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3-08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在已有其他業者設立之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