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3-08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