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3-08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公司所在地變動而申請換發者,免繳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