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1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3-08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價格計算方式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會之必要者,每件應繳納辦理聽證會之規費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