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12-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3-08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或展延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