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第 1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3-08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規費。 申請人於繳費後撤回申請,或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者,無息退還其已繳納之規費。但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者,其已繳納之審查費或實地查核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