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5-02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節目行銷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講金均分。 三、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