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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
最後修訂:
20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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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節目行銷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
📝 內容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節目行銷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講金均分。
三、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節目行銷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講金均分。
三、特別貢獻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