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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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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節目行銷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貢獻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
📝 內容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節目行銷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貢獻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一、節目獎、個人獎、節目行銷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貢獻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或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等單位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