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9-30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非依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不得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