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9-30
製造者或輸入者自行製作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應依前二條所定格式,並依規定張貼於各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