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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3 條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1-28

內容

行政機關、學術機構或公益法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 一、具有從事型式驗證業務能力與公正性、固定辦公處所、組織健全且財務基礎良好。 二、已建立符合國際標準 ISO/IEC17065 或其他同等標準要求之產品驗證制度,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我國認證機構相關領域之認證資格。 三、設有與型式驗證業務相關之專業檢測試驗室,並取得國際標準 ISO/IEC17025 相關領域認證。 四、擬驗證之各項產品均置有一名以上之專業專職之驗證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條件。

相關法律條文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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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5 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26 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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