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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4 條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1-28

內容

前條第五款之驗證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以上,並具實際從事型式驗證相關產品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驗證相關產品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驗證相關產品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七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其他受中央主管機關承認之資格者。

相關法律條文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5 條(第 25 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26 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7 條)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8 條(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