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25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1-28
驗證人員應熟諳型式驗證之相關法規及技術規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專業團體訓練合格登錄後,始得從事型式驗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