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2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及前條第二款所列場所負責人(以下簡稱受查驗者)受查驗、調查、檢驗或封存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