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品監督: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執行取樣檢驗、查核產銷紀錄完整性及製造階段產品安全規格一致性。 二、市場查驗:指對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一項所定產品,執行其於經銷、生產、倉儲、勞動、營業之場所或其他場所之產品檢驗或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