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第 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2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執行產品之購樣、取樣之檢驗或調查。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產品購樣、取樣之市場查驗業務,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委託專業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