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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2 條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2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9

內容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及營業項目變更之日,指完成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其屬農業組織者,指事實發生之日。 第七條所稱產品種類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工廠所在地及工廠廠名變更之日,指完成工廠變更登記之日;免辦工廠登記者,指事實發生之日。 菸酒製造業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成變更登記文件之日期為準。

相關法律條文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