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5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9
依前條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者,應於本法第十六條所定期限內,辦妥公司設立或所營事業變更登記後,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