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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4 條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4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9

內容

已成立之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 籌設中之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應於完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申請菸酒營業項目包含進口未變性酒精者,除前二項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外,應另檢附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載明預定之倉儲地點、運輸及道路交通規劃、酒精之來源及預定之用途與銷售對象。

相關法律條文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