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4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9
已成立之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檢附之文件。 籌設中之公司申請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應於完成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項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申請菸酒營業項目包含進口未變性酒精者,除前二項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外,應另檢附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載明預定之倉儲地點、運輸及道路交通規劃、酒精之來源及預定之用途與銷售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