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第 13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9
申請菸酒業者設立許可及許可執照所載事項變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申請之工廠所在地廠址,與已取得設立許可之其他菸酒製造業者同址。 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酒產製工廠逾一處。 三、檢附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所載內容不符規範或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 四、申請設立許可及變更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